當前位置:新聞動態 > 公司動態 >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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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近日印發《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 817-2018)和《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 818-2018)兩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生態環境部環境監測司有關負責人就兩項標準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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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兩項標準制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答:原標準《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 193-2005),頒布于2005年,在規范我國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的修訂發布,原標準已經不能適應新時期空氣質量監測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新增了PM2.5和臭氧8小時濃度限值,《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 193-2005)中缺乏相關的技術要求。
(2)《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調整了數據的有效性規定,配套實施的《環境空氣質量指數技術規定》(HJ 633-2012)明確了空氣質量日報和實時報的內容,而現行《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 193-2005)中相關的技術要求與新標準的要求不相一致。
(3)目前實時發布空氣質量的要求,對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保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現行規范中對監測子站維護巡檢的內容和要求,以及對監測設備標準傳遞和質量控制的要求都需要進一步的修正和完善。
(4)原標準中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系統安裝與驗收部分已經單獨立項編制相應標準,因此需要相應的調整。
基于以上原因,生態環境部組織對原標準進行修訂。
問:兩項標準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與原《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 193-2005)的相關內容比較,兩項標準在以下方面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1)均明確將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納入標準的管理范疇。
(2)修訂了原標準中關于系統維護管理部分的內容,增加了日常運行的相關要求。
(3)修訂了原標準中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部分的內容,明確了用于量值傳遞的計量器具應按計量檢定規程的要求進行周期檢定,明確了用于工作標準的臭氧發生器或光度計的傳遞周期與要求,刪除了鋼瓶標準氣體、流量標準傳遞的方法,刪除了使用滲透管傳遞的方法,增加了對動態校準儀中的質量流量控制器的校準要求等。
(4)修訂了原標準中精密度審核和準確度審核部分的內容,對精密度和準確度審核重新進行了定義,并規范了精密度和準確度審核的方法和要求,規定準確度審核與精密度審核人員不從事所審核儀器的日常操作和維護等。
(5)刪除了數據采集頻率的要求,修訂了數據有效性判斷的要求。
此外,《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 817-2018)增加了細顆粒物(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的運行和質量控制要求;修訂了顆粒物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構成與要求,細化了對顆粒物儀器配備溫度、濕度、壓力檢測器的要求,增加了β射線細顆粒物監測設備應包括動態加熱系統,振蕩天平法細顆粒物監測設備應包括濾膜動態測量系統的要求等。《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 818-2018)補充了對差分吸收光譜法監測設備的質控要求。
問:《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 817-2018)和《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 818-2018)兩項標準在環境管理中的作用主要有哪些?
答:目前,我國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以自動監測為主、手工監測為輔,連續自動監測結果已廣泛用于各地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考核、環境空氣質量排名等行政管理工作,相關各方對自動監測結果的準確性高度關注。本次發布的這兩項標準是對《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 193-2005)中運行與質控技術規范內容做出的修訂,覆蓋了《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中的六項常規污染物指標,著重規范了自動監測系統的日常運行與質量控制行為,將在保證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有效穩定運行,規范運維和質控過程,保證監測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原題為《生態環境部環境監測司有關負責人就兩項環境標準修訂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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